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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与被告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赵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忠。被告赵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与被告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