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2231号 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荣华。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娜。 被告: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岩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95元,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