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51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晓与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晓;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176号原告谢晓。委托代理人黄越岭,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南洋国际**。法定代表人胡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与被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于2011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