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珊与贾云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贾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李珊。被告贾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珊诉被告贾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云芳的银行账户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云芳的银行账户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