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与江军、陈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江军,陈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吴祥村,组织机构代码57572678-5。负责人:刘和跃,行长。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军,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馨,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江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与被告江军、陈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负担。审判长 程莉审判员 胡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