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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竞逸与李名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高竞逸。被告李名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585号。代表人赵寿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竞逸与被告李名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竞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竞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竞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