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0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泉头镇大苇子村民委*组**号。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被告冯某某未予答辩。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某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某派出所共同出具的介绍信二张,欲证明被告冯某某于2008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下落不明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先决条件,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现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蔡 闯代理审判员 李 明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冰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