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执民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明辉、毛宏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明辉,毛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赵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江,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任明辉,男,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毛宏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明辉、毛宏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我院作出的(2010)陈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利强审判员 朱奋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连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