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某某村。被告师某某,女,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左广利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