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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任启和与安庆市白泽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和,安庆市白泽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丰,刘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任启和,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341号二楼。被告:王晓丰,男,49岁,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震后灾区杨桥、宣店安置点施工工地。被告:刘安祥,男,汉族,4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和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丰、刘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启和负担。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