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钱坤与许科峰、姚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坤,许科峰,姚少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钱坤,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荣江,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科峰,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姚少林,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宇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号*楼。负责人:沈建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祥,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坤诉被告许科峰、姚少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钱坤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