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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巫德建与何长勇、庄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德建,何长勇,庄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7号原告巫德建。被告何长勇。被告庄德珍。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德建与被告何长勇、庄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长勇、庄德珍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巫德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长勇、庄德珍价值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