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史XX、胡前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胡前进,吴从猛,刘朵,胡居成,史德基,朱永良,汪玉成,卢德跃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277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XX(乳名“大里”),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胡前进(乳名“前进”),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吴从猛(绰号“小猛”),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04年1月5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释放。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朵,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明光市。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居成(绰号“黄毛”),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史德基(绰号“老美”),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释放。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永良(曾用名“朱泽民”),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汪玉成(绰号“贡献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卢德跃,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明光市。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胡前进、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史XX、胡前进、吴从猛、刘朵、胡居成、史德基、朱永良、汪玉成、卢德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史XX分别在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罗郢村、大李村、明东街道办事处抹山村、上罗村、赵府村赵某1家中、被告人史德基家中等地,连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史德基、卢德跃在赌场外站岗望风,每人每天获利一二百元,被告人吴从猛为赌场接送赌客,维持赌场秩序,每天获利二三百元,被告人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同时还为赌场看堆。被告人史XX开设的牌九赌场持续三四个月时间,史XX抽头获利约二三十万元,史德基获利五千余元,吴从猛获利二万余元,朱永良获利五千余元,刘朵获利六千余元,胡居成获利八千余元,汪玉成获利五千余元,卢德跃获利一千余元。2011年7月份,被告人史XX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赵府村开设牌九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卢德跃等人在赌场外站岗望风,每天获利一二百元,赌场开设半个多月时间,被告人卢德跃获利约八九百元,被告人史XX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09年冬天,被告人胡前进和史某、李某1(均已科刑)等人在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映山村袁东组开设牌九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赌场开设一个多月时间,赌场每天抽头获利三四千元。案发后,被告人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分别于2011年9月7日、2010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7日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XX、胡前进、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无视国法,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史XX、胡前进、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史XX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史XX分别在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罗郢村、抹山村、上罗村;明光街道办事处大李村以及赵府村村民赵某1家中、被告人史德基家中等地,连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史德基、卢德跃在赌场外站岗望风,每人每天获利一二百元,被告人吴从猛为赌场接送赌客,维持赌场秩序,每天获利二三百元,被告人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同时还为赌场看堆。被告人史XX开设的牌九赌场持续三四个月时间,史XX抽头获利约二三十万元,史德基获利五千余元,吴从猛获利二万余元,朱永良获利五千余元,刘朵获利六千余元,胡居成获利八千余元,汪玉成获利五千余元,卢德跃获利一千余元。2011年7月份,被告人史XX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赵府村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卢德跃等人在赌场外站岗望风,每天获利一二百元,聚众赌博持续半个多月时间,被告人卢德跃获利约八九百元,被告人史XX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09年冬天,被告人胡前进伙同史某、李某1(均已科刑)等人在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映山村袁东组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聚众赌博持续一个多月时间,被告人胡前进等人每天抽头获利三四千元。案发后,被告人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分别于2011年9月7日、2010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7日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史XX供述:供称2009年7月中下旬的时候,其和阿某两个人合开赌场,一开始在明光街道办事处赵府村罗郢东边小军家门口的一个麦场上开设赌场的,其负责联系赌客来赌场赌钱,小南郢的汪贡献子帮其们看堆拿工资,每天500块钱,有时候给1000元钱,其打电话联系的人有小干子、朱某1、王大喜、云南、共庆等人,其他的是阿某联系的,阿某还负责赌场上的赌客的接送,赌具牌九是其买的,桌子、凳子、茶水都是小军家的,其每天给小军200元,持续赌有十几天时间,都是晚上赌的,一千、二千一锅的,然后其又到抹山其大舅汤国胜家又开四五天,都是晚上赌的,晚上有一二十人在赌钱,是一千、二千块钱一锅,每天晚上给其舅300元,是水电费,站岗的是阿某找的,有小李某3、大路,然后又到明某2曹庄东的张郢小军家赌有四五次,还是上面的那些赌客,是在晚上赌的,有一二十人在赌钱,都是一千、二千块钱一锅的,然后其们又到张志国家赌的,有一个星期时间,给张志国每天300元,前后赌有一个多月时间,阿某分有十几万,其分有四五万,中间隔有十几天时间没开,其赌钱输有30万,其自己一个人开赌场了,贡献子帮其看堆的,每次给他500或1000元工资。其叫二里安排李某2、李某1、曹某2等人帮其站岗,徐某有时在其开的赌场上开车送人,有时帮其站岗,在赵府罗子家里赌有一个多星期时间,有二十多人在赌钱,不论锅子的,每天晚上给罗子400元,接着又到抹山孔老三家赌有十几天时间,都是下午和晚上赌的。有二三十口人在赌钱,还有盱眙人也在赌的,不论锅子,每天给孔老三300块钱,接着又到上罗赌钱了,晚上在一个老头家里的小屋里赌的,白天在他家前的竹林里赌的,赌钱的还是那些人,然后其又带那些人到赵府村罗郢小军家堂屋里赌有七八天时间,每天晚上给小军300元钱,其开赌场挣了七八万,共计其挣有十二三万,其和阿某开赌场和其单干前后有三个月时间,贡献子挣了十几万,到后来赌场给弟弟史某干了,其就在他的场子上赌钱的,输有四十多万。赌钱的这些人有些是主动和其联系要进场子赌钱的,有些是其通过朋友联系来的,每次进场子前都是到工业园区对面的金达加油站集合,然后由徐某和吴从猛开面包车把人拉进场子,吴从猛每天拿工资,每次二三百块钱,吴从猛有时给其场子上站岗,有时在场子上维护秩序,吴从猛前后挣有二万多。每次抽头,庄家赢钱按3%抽头给开赌场的人,每天抽头获利的人不等,最少2000,最多20000,一般一天五千到一万这样。其在罗郢东边小军家门口的一个麦场上面开赌场时,有两个人在其开的赌场上放高利贷,一个叫王安兵,一个叫朱永良,都是明某2人,他们进场子的时候跟其讲的,其同意的。后来他们两个在其场子里每人最少挣了五到十万的利息钱。今年7月3日下午,其在明光街道办事处赵府村下郢队朱某2四家前屋开赌场,其叫史德基、史德基小孩舅、赵某2、赵阿奇站岗,共开了十天赌场,都是下午开的,每天给站岗的每人100块钱,每次朱某2四二百元水电费、辛苦费,每天参与赌钱的有二三十人,其一天能抽头三四千元。其在朱某2四家开了十天场子,共得利一二万元钱,看场子的其每天给一二百元。接着其又转到赵府的赵明朗家里,连续开赌场五个晚上,赌钱的人很多,一共二三十人,每晚其能抽头二三千元,每晚其给赵明朗老婆200元水电费,每晚给史德基、史德基小孩舅、赵某2、阿奇每人一二百元,其在赵明朗家开牌九场子,除了开支还挣了一万多,这十几天时间里其输了四十多万。2.被告人胡前进供述:供称2009年冬天的时候,“二里”(史某)在袁郢开赌场找其的,其就同意了。“二里”在他家前屋里,用他家的桌子、板凳,牌九是“二里”的,其喊来老兵他们去其家赌钱,赌钱的有二十多口人,前后赌有十几天时间,一般是在白天下午赌的,站岗的是“二里”老弟,水箱是二里老弟或他女朋友、小弟看的,抽头一天二三千,最多四五千,共计抽头四五万,钱由二里分配,前后其挣了一千多元。3.被告人史德基的供述:供称其主动来投案自首的。2009年秋天的时候,其帮“大里”的牌九场子看场子的,都是晚上站岗的,其喊外甥苗某去站岗的,其在往抹山去的赵祠堂庄边上站岗,苗某在贺郢那边站岗,赌场在汤国胜家开的,站了二三天时间,“大里”一天给每人一百元,然后大里将赌场带到赵某1家开了两三天时间,其喊苗某、卢德跃去站岗的,每天给每人100元,接着赌场又到其家开的,前后赌了三个晚上,每天给其300元,站岗的是其和曹某2、徐某等,接着赌场又转到其庄子后面开了,站岗的是其和二里手下的“鸭子”、曹某2、徐某,他们站了二三天晚上,接着场子又转到明光街道大李村里面的一个庄子上开了两三个晚上,又转到明某2五一庄子上开了二三个晚上,后来他们去五河开赌场了,其就没有去。赌场是“大里”开的,其前后站岗有一个多月时间,挣了4000元左右。今年7月初的一天,其和卢德跃帮大里在他们庄子上朱兴仕家前面楼里开赌场站岗的,站岗的有其、赵某2、赵某3,“大里”给他们每人100元,后来又在赵明朗家赌了一个晚上。4.被告人吴从猛的供述,供称2009年7月,其在明某2“黄金海岸”浴池洗澡时遇见史XX,他叫其去他赌场帮忙,接送赌客,其同意了,史XX安排其和他表弟小龙在小南郢加油站等着,有赌客来就由他们送进赌场,其在那干了几天,史XX每天给其200元,后到上海待了20多天,又回到明某2,干了一个月时间,其一共从史某处获利2000多元,后来他赌场不开了,其就不干了。史XX的赌场一般都在赵府,有时候也换地方,开到2009年10月份不干的。5.被告人朱永良的供述:其主动来投案自首的。2009年秋天,其和胡居成在“大里”的赌场上赌钱,赌场在赵府罗郢一家屋里,史XX当时在推牌九的,其带了10000元本钱准备去赌钱的,后来其们门口朱某1找其借钱,其把10000元借给他,第二天他把钱还给其,还给其300元利息,从那以后其就没赌钱,跟在大里后面放爪子了。其和刘朵有时候帮大里的赌场上看堆。其一共苦了五六千元。刘朵苦有四千元。胡居成和汪玉成在赌场上帮忙看堆,二里在赌场上维持秩序,站岗的有史德基、曹某3七等。6.被告人刘朵的供述:其主动来投案自首的。其在史XX赌场上帮忙看堆放爪子的。2009年秋天,史XX找其的,他讲要开场子,叫其帮帮忙,苦点生活费,就同意了。刚开始大里赌场在赵府罗郢一家屋里开的,由大里一个人开的。每晚二三十人赌钱,其本人、黄某、贡献子帮着看堆,每天其苦二三百块钱。最高500,都是大里在赌场散掉后给其的。大里的赌场一般在赵府,有时候到明某3上罗、抹山开,有时候朱永良也看堆,其手中有钱了,有个五、七千、一万的,其就对外放了,别人用过以后就还给其。有时候给其一二百块钱,前后其在大里赌场里有一个月时间,就这样前后其苦了四五千元钱。后来其就没去赌场了。后来史XX和祝青一起在赵府开赌场,其苦了一二千元钱。7.被告人胡居成供述:其主动来投案自首的。2009年秋天,其到史XX的赌场上玩的,后来帮他看堆的,是在赵府他老爷家开的,有时其不在,贡献帮他看堆的,开有不少天,看堆的有刘朵、汪玉成、朱永良,站岗的是史XX老爷、曹某3七、小猛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大里表弟小龙开车接送赌客,后赌场有转到明某3抹山、上罗、明某2的大里村,罗郢的小军家,明光街上的张志国家、明光赵府村五一队。其前后去有一个月时间,苦5、6千元。史XX获利三四十万元。赌场前后开有三四个月时间。8.被告人汪玉成的供述:其和胡居成在大里的赌场上放爪子,并且帮忙看堆的。9.被告人卢德跃的供述:2011年其帮二里的赌场站岗的,十天苦了八九百元。2009年帮大里站岗十四五天,苦了一千三四百元。10.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史XX开赌场的,其帮史XX的赌场开车接送客人的。1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到史XX开的赌场上赌钱的。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史XX在他家开赌场的情况。13.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其在胡前进开的赌场上赌钱,并安排李某1抱水箱的。1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在史XX的赌场上站岗的。15.证人陶某证言:证实其帮史某和前进开的赌场看水箱的。1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帮“二里”开的赌场站岗的。17.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2009年帮史XX的赌场站岗的,后来冬天的时候替前进、史某的赌场站岗的。18.P132—13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高永放高利贷给史某哥哥大里开赌场的。1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二里”和“前进”开赌场,其去站岗的。2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徐某、谢某帮史某哥哥大里的赌场站岗的,每天100元。21.证人解某证言:证实其帮史某看赌场的。2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在史某的赌场上赌钱的。23.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帮史XX的赌场站岗的,一二十天。24.辨认笔录:史XX辨认出前进、汪玉成;赵某1辨认出汪玉成、胡居成;丁某辨认出吴从猛、刘朵。25.书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史德基2011.9.7,吴从猛2011.9.14,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2011.10.19,卢德跃2011.10.27投案。26.书证: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日将史XX抓获。27.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明史某等人因犯赌博罪已被判刑;被告人吴从猛2004年元月五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元。28.书证:身份证明,本案各被告人身份情况29.书证:退赃证明:朱永良5000元、胡居成8000元、刘朵6000元、汪玉成5000元、卢德跃22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胡前进、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无视国法,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XX、胡前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XX、胡前进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德基、吴从猛、朱永良、刘朵、胡居成、汪玉成、卢德跃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从猛、刘朵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胡前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吴从猛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刘朵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被告人胡居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六、被告人史德基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半,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七、被告人朱永良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半,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八、被告人汪玉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半,并处罚金7000元。九、被告人卢德跃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对被告人史XX、胡前进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吴从猛、刘朵、胡居成、史德基、朱永良、汪玉成、卢德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孙体玉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