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杭商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集团有、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集团有限与天津××集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集团有;天津××集团有限公;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集团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娄某某。上诉人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1)杭江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上诉人浙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