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守志与何雪钢、杜显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守志;何雪钢;杜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王守志,农民。被告:何雪钢,农民。被告:杜显波,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志与被告何雪钢、杜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志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守志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