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与鲍恒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鲍恒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赵洲兵,行长。被告:鲍恒祥,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与被告鲍恒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