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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锦霞与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孙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锦霞;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孙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陶锦霞,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593弄64号。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69699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浩洲,经理。被告孙优明,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小湖孙2组8号。原告陶锦霞诉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孙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锦霞委托代理人韩凤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孙优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陶锦霞诉称:2011年1月1日,亿利达公司向陶锦霞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5%。此借款由孙优明提供保证。现借款虽未到期,但亿利达公司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濒临倒闭,现起诉要求亿利达公司返还陶锦霞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22500元,由孙优明对亿利达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孙优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月1日,亿利达公司向陶锦霞出具借据1份,借据载明:亿利达公司向陶锦霞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5%,借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到期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借据还约定由孙优明提供保证。现亿利达公司已停业多日。上述事实,由陶锦霞提交的借据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陶锦霞提交的借据,可以证实亿利达公司在该借据上盖章时,已经收到该借据项下的借款。陶锦霞与亿利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据项下的借款未届清偿期,现亿利达公司已停产多日,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借据约定的按期还本付息义务。陶锦霞有权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亿利达公司返还所欠借款并承担利息。孙优明自愿提供保证,鉴于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陶锦霞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亿利达公司、孙优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返还陶锦霞借款150000元,并承担利息22500元,合计1725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孙优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孙优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