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与何红电信代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何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黄传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道林,该公司职工。被告:何红委托代理人:刘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诉被告何红电信代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华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