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福X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动产质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X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嘉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福X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X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动产质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环XX精密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环XX厂)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业主为姚某某。福X达公司欠环XX厂零件加工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8007元。2010年12月31日,姚某某与福X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就福X达公司所欠姚某某加工货款378007元的偿还问题作如下约定:该笔货款已过付款期限,双方协商约定将福X达公司一条线设备(包括ACF设备2台、FOG设备1台、BYJ设备1台、COGP700A设备1台)共6台设备作为货款质押给环XX厂。姚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给福X达公司放置该批质押设备,不收取质押人场地租金及保管费用。质押期为3个月,从协议签订之日计算,质押到期后福X达公司需将货款378007元打入环XX厂帐户或以现金、支票交给环XX厂。到期如福X达公司不能支付所欠货款,姚某某有权扣押该批质押设备拍卖抵债,或将设备拍卖,拍卖所得若不足以支付货款,环XX厂有权向福X达公司索要余款,拍卖所得若高于需支付货款,多余部份需归还福X达公司。质押到期后,若福X达公司不能归还货款,每超过一天,将向姚某某支付总货款的银行利息。福X达公司支付完所欠全部货款后,方有权拉回福X达质押在环XX厂的设备,福X达拉回质押设备后,此合同自动失效。姚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福X达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姚某某货款37800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1年5月16日为3130元,以后利息另行计算);福X达公司向姚某某支付场地租金和看护人员工资共计10000元;福X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将货物提供给另一方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就质押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动产质权纠纷,其权利义务受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合同法调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姚某某实现质押权的方式。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发生时,可以就质押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动产质权的概念进行分析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享有放弃质权的权利。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权受清偿的行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质权人权利的内容,放弃质权以质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姚某某放弃质权,要求福X达公司履行普通债务的还款义务,是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姚某某要求福X达公司支付货款378007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质押物的处理,姚某某要求放弃质押权后,福X达公司可就质押物要求返还。福X达公司可在姚某某要求放弃质押权后,随时要求返还质押物。关于姚某某诉求的场地租金和财产看护人员的工资。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姚某某不收取场地租金及保管费用,对双方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债务到期以后,债权人以明示的方式放弃质权,因此姚某某要求场地租金和保管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福X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姚某某加工款37800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起以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84元,诉讼保全费2410.03元,由福X达公司承担,该款姚某某已预交,原审法院不作清退,由福X达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姚某某。福X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福X达公司与姚某某在2010年12月3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其中对福X达公司欠姚某某378007元的加工款偿还问题作出了约定。福X达公司将一条线设备(包括ACF设备2台,FOG设备1台、BYJ设备1台、COGP7OOA设备1台)共6台设备质押给姚某某。并约定如福X达公司不能支付所欠货款,姚某某有权扣押该批质押设备拍卖抵债或将设备拍卖,拍卖所得若不足以支付货款,姚某某有权向福X达公司索要余款。拍卖所得若高于需支付的货款,多余部分需归还福X达公司。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姚某某只有将该质押设备拍卖,不足部分才有权向福X达公司追索,因此原审法院直接判决要求福X达公司支付姚某某支付378007元加工款,不符合双方约定。二、姚某某与福X达公司的上述质押设备,在质押到期后,姚某某没有组织拍卖,并且至今都拒绝将该设备退返给福X达公司,使福X达公司未能及时在上半年市场高价位时将该批质押设备卖出。而现在市场低迷,该设备很难以原有的价格卖出。因此,该设备贬值部分的损失。应由姚某某承担。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判决福X达公司不需支付加工款378007元及利息;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姚某某承担。姚某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福X达公司的质押设备在一审期间,姚某某已同意福X达公司领取,是福X达公司一直未去领取,不存在姚某某拒不返还的情形。因此,请求本院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动产质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福X达公司用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向姚某某经营的环XX厂作质押,以担保货款的支付,合法有效。动产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实质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在质押动产处置范围内优先受偿,故也是一种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本案姚某某经营的环XX厂放弃质押物优先受偿权,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义务,或侵害其权利,福X达公司仍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故其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质押物的处理,姚某某既然已经放弃质押权,福X达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返还质押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0元,由深圳市福X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