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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屏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与章诗耀、甘振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章诗耀,甘振尧,张熙果,卓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屏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新车站左侧。负责人陆术婷,主任。被告章诗耀,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甘振尧,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熙果,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卓正斌,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与被告章诗耀、甘振尧、张熙果、卓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