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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利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