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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腾倩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倩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组织机构代码:74080009-7。法定代表人蔡炳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吴嘉欣,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腾倩文,女,19XX年X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倩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凯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