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2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邝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邝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2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被执行人:邝福强,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532。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邝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香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邝福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042.4元及滞纳金20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邝福强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2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符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