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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罗建球与蔡国忠、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球,蔡国忠,罗丽英,罗镜坤,陈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罗建球,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景明,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忠,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被告:罗丽英,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被告:罗镜坤,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被告:陈秋红,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原告罗建球诉被告蔡国忠、罗丽英、罗镜坤、陈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及被告蔡国忠、罗镜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丽英、陈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4月19日,被告蔡国忠、罗镜坤由于生意经营上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5月10日,蔡国忠、罗镜坤立下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由于罗丽英是蔡国忠的妻子,陈秋红是罗镜坤的妻子,故依法罗丽英和陈秋红应当对蔡国忠、罗镜坤应归还的欠款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均无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国忠、罗丽英是夫妻关系,被告罗镜坤、陈秋红是夫妻关系。2009年初,被告蔡国忠、罗镜坤因共同经营清远市焯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缺乏资金周转,分别于2009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8月3日借225万元,8月4日借75万元,12月18日借50万元,2010年3月9日再借100万元,合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至被告罗镜坤的银行账户上。2010年5月10日,被告蔡国忠、罗镜坤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19日止。由于被告蔡国忠、罗镜坤没有按约定期限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经追收未果遂诉诸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后,被告罗丽英、陈秋红向本院提交一份《确认书》,确认被告蔡国忠、罗镜坤向原告借款经营清远市焯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事实,并表示虽然暂不能马上归还全部借款,但是其拥有的房产折现后可以有能力归还。本院认为,被告蔡国忠、罗镜坤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及被告蔡国忠、罗镜坤立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予承认,故此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蔡国忠、罗镜坤立具借条时的约定,该借款应于2011年4月19日前归还,但被告并没有按此约定将借款归还给原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1年4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蔡国忠、罗丽英和被告罗镜坤、陈秋红是夫妻关系。罗丽英、陈秋红均认可该借款事实,且确认借款是用于蔡国忠、罗镜坤共同经营的清远市焯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此该借款应认定是蔡国忠、罗丽英和罗镜坤、陈秋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四被告均有义务向原告归还该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罗丽英、陈秋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表述欠妥,应表述为夫妻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国忠、罗丽英、罗镜坤、陈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共同向原告罗建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7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52334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