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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澄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忙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吴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印,男。被执行人吴忙生,男。澄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面粉)与吴忙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澄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吴忙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绿源面粉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忙生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经查证被执行人吴忙生无可供执行存款余额、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吴忙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770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民初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新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