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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云春诉被告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877号原告白云春,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法定代表人安翔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慧,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科技路。原告白云春与被告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好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春、被告好运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慧、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春诉称,西安市莲湖区39号楼由被告开发,2005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原告购买39号楼西单元A404(后编号为A402)号单元房,房价款189000元。被告应在2006年4月30日交付房屋,交房之日起180天办理房产证,5月19日被告交房,2010年4月7日办理了产权证,逾期办证1238天。现要求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赔偿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6796.00元;由被告出具房屋买卖发票、大修基金发票、契税的发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好运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购买房屋性质是西安秦岭棉织厂(以下称秦岭棉织厂)房改房,土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使用人、规划建设手续报建等均以秦岭棉织厂名义进行。其公司是项目参与人,受秦岭棉织厂委托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双方合同系无效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8日,甲方秦岭棉织厂与乙方好运房产公司、陕西外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在丰禾路8号院邻西南角有职工住宅36套,由乙方拆除,并将职工住房妥善安置;甲方提供被拆迁住宅工程的一切文件手续,负责将住户搬离等;乙方负责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将房屋交给甲方,由甲方自己分配房屋安置职工……剩余房屋的分配双方协议中未约定。2003年10月20日,秦岭棉织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秦岭棉织厂坐落在本市丰禾路168号,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为843.7平方米。2002年11月20日秦岭棉织厂“西秦厂字(2002)21号”《关于职工全集资建房的申请报告》决定由职工自筹资金进行危房改造,共建居住面积5000平方米,并以全产权形式优惠出售给本厂住房困难职工。2006年9月6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投发(2006)474号”《关于印发西安秦岭棉织厂职工住宅楼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批准,建设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68号,总投资750万元,建设规模4800平方米(其中80平方米60套)。2007年6月11日西安市规划局编号为“莲(2007)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单位是秦岭棉织厂,建设项目名称为住宅楼,建设位置莲湖区丰禾路10号,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2008年3月2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号为“2008年004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秦岭棉织厂,工程名称为住宅楼,建设地址西安市丰禾路8号,建设规模4800平方米,备注为已处罚,属补办手续。2006年5月19日甲方好运公司与乙方白云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合同附件》,主要内容为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莲湖区丰禾路丰禾小区39#楼西单元A404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81.77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成交价189000元,一次性付款。甲方于2006年5月31日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逾期交房甲方按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甲乙双方在实际交付该房产之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180天内取得该房房产权属证书,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二房价款的赔偿金直至乙方取得产权证书为止。合同鉴定当日,白云春向好运房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89000元,2006年5月19日交纳配套费12469.00元,并于同日收房。根据好运公司出具《入住费用结算单》记载,配套费包括:维修基金5670元、天然气初装费2278元、天然气报警器268元、热力网接口费2453.1元、对讲系统700元、智能电表300元、智能水表800元。2007年3月30日,好运房产公司收取白云春房产证办证费3270元。2010年4月7日,好运房产公司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房屋性质房改房,坐落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幢1单元10402室,房改单位西安秦岭棉织厂,产权人占100%。审理中,好运房产公司一直未提供其已向有关部门交纳房屋大修基金、办理产权登记契税发票。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附件》、《关于职工全集资建房的申请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款交费收据、《入住费用结算单》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白云春所购买的房屋,好运公司在立项、规划等手续均以秦岭棉织厂的房改房性质报建,而订立合同时,好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白云春签订协议,将房屋出售给非房改单位员工的白云春,并约定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所以,好运公司与白云春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规避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双方均存在过错,白云春要求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现《房地产买卖契约》主要内容双方已基本履行,房屋产权证书已经权属部门登记在白云春名下并已装修、长期使用,好运公司在交付房屋后,白云春一直未取得产权证的客观事实,结合房价款、房屋买卖状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好运公司应酌情补偿白云春逾期办证费5000元。白云春要求好运公司出具购房发票,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好运公司一直未举证已向相关部门交纳诉争房屋大修基金、办理产权登记契税发票证据,其所收费用应退还白云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白云春逾期办证费500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白云春房屋大修基金5670元、房产证办证费3270元;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白云春出具购房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白云春负担570元,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恒球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