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龚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原审第三人龚某。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龚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