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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与湖北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湖北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太和路。负责人肖显武,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峰,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北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温晓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巨慈,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诉被告湖北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双腾实业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双腾实业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其鄂C×××××号小型越野客车、鄂C×××××号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所有的鄂C×××××号小型越野客车、鄂C×××××号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型轿车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