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霞诉被告马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霞,马治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赵云霞,女,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马治国,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赵云霞诉被告马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丛美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霞、被告马治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霞诉称,1983我年嫁到牙科乡马家河村(现磨儿塬村)并将户籍迁入,我丈夫是被告父亲的弟弟。我和被告家房屋是老辈留下来的相邻两处院落。自我搬到县城住后被告将我的厦房做牛圈养牛直到屋顶塌掉。2010年11月,我回村上办理保险时,发现三间厦房的屋顶已经塌漏,就是因为被告这些年一直在里面圈牛导致。而且在我院子里的十棵左右的树木也被人伐去,听说是被告伐的。现我起诉要求被告维修我的厦房屋顶(价值10000元)并赔偿我的树木款6000元(大约十棵)。被告马治国辩称,原告从我记事就没在那房子里住过,而且我父亲在世的时候就一直在里面圈牛,后来我也一直在里面圈牛直到1999年马招祥在房屋里住。大概是2003年左右,马招祥搬出去,从那以后我就没在里面圈牛了。树是在她院里没错,但是我没有伐,是我父亲在世的时候伐的,我没伐树我不赔偿。而且房子原告也没有交代让我看管,屋顶是因为年代太长加上去年雨大才塌了的,我没有义务维修。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与被告父亲是同胞兄弟,老辈给原告之夫与被告之父留下相邻两处院落,原告三间厦房系土木结构,院落有树木若干棵。原告未在房屋居住期间也未告知被告照看房屋,且被告在房屋中圈牛原告知情亦并未阻止。2010年11月,原告知厦房屋顶坍塌,要求被告维修未果,并听说院内树木被被告砍伐。遂起诉要求被告维修期厦房屋顶并赔偿其树木款6000元。另查,原告院内三间土木结构厦房系1955年修建,原告与其夫系在县城结婚,且其夫于1970年离开马家河村,自分得房屋后一直未在里面居住。上述事实,有证人马安怀证言、原告之夫杨林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屋顶进行修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屋顶倒塌系被告所为;要求被告赔偿伐去其树木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树木确系被告所伐及被伐树木的价值,故对原告请求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云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美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