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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奥登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奥登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金刚,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工作单位: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强民,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工作单位: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奥登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88号7幢85室。法定代表人:卢志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登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310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应承担一半的受理费人民币1554元,另一半受理费人民币1554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邓鹤飞代理审判员  郑水强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关开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