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半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半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原告余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12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二,期限为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如借款方逾期归还,除按借款金额支付百分之二十五年利率外,每天另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楼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均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4691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暂从2011年4月14日计算至2011年9月1日,共计137天。���共计54691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余某某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收条一份,欲证明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叶某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账户交易记录13份,账户主档查询两份,欲证明被告已还款300900元的事实;2、10月9日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一份,欲证明原告与楼晓燕不认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关系不真实的事实;3、10月26日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一份,欲证明原告在借款出借时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借条上的本金与实际取得的本金不符,被告部分借条在签署时并未取得相应款项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叶某某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说明郁某某与楼俊之间的款项往来,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针对10月9日的谈话录音,原告认为该谈话人物并不存在。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2,未能确定谈话主体,无法证实谈话的真实性,且被告的待证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经庭审查实,原告认可当时当场与叶某某有过沟通,且认���录音中确属其本人的声音,故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3月14日被告叶某某向原告余某某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预定借款利息为每月百分之二……借款方如逾期归还,除按借款金额支付百分之二十五年利率外,每天另需支付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同日被告叶某某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余某某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借款合同中关��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的约定,合计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现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11年10月26日谈话录音中,自认50万元借款的利息未予以支付,故对被告借款利息已先行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归还原告余某某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合计43915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9月1日),合计543915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27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40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周建利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