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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孔某某,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