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宝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书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书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许宝娟,女,193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书元,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宝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书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宝娟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书元撤诉的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许宝娟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