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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晋州市永吉纺织厂、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州市永吉纺织厂,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催字第29号申请人:晋州��永吉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吕丽彩。委托代理人:宋英州。申报人: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保罗。申请人晋州市永吉纺织厂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0000512000040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票人为温州盛轩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高龙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晋州市永吉纺织厂负担。审判长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