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荣德、蔡天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德,蔡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蔡天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蔡天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的(2010)漳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天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荣德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天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漳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赖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