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均已判刑)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南京联海公司工地,采用翻墙入内的手段,窃得该工地租赁的6米长脚手架钢管30根,价值人民币1985元。2008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长青车业公司工地,采用翻墙入内的手段,窃得尚庄建筑公司租赁的短钢管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2008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长青车业公司工地,采用翻墙入内的手段,窃得尚庄建筑公司租赁的钢模数十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徐增夫、陆计会(均已判刑)等人至南京市栖霞区南湾营十五班幼儿园工地,采用钻墙入内的手段,窃得南京浩瀚建材有限公司6米长脚手架钢管40根,价值人民币1969元。200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徐增夫、刘全信、陆计会、袁德果(已判刑)等人至南京市玄武区京沪高铁南京南站跨货物大桥工地27至28号桥墩之间,窃得该工地租赁的6米长脚手架钢管50根,价值人民币2373元。2009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工地,窃得该工地扣件300余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工地,窃得该工地短钢管700余斤,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综上所述,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徐增超、刘全信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栖霞区、玄武区共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2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刘全信、徐增超、徐增夫、袁德果、陆计会、周士梅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徐持建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甲、周某、葛某、谢某、唐某、郑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盗赃物的租赁合同及清单、送货单、发货单、过磅记录及换算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志宏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