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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肃民初字16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李继纯与安建辉、肃宁县北方天琪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继纯;安建辉;肃宁县北方天琪皮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1677号原告李继纯,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陆艳群,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建辉,男,汉族,35岁,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北方天琪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纯与被告安建辉、肃宁县北方天琪皮革服饰有限公司为欠款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凤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