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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宣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宣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楼。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宣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宣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戚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