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宣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宣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楼。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宣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宣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戚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