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向英、肖桥丹与杨兴琼、张发宽、山西省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段志刚、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英,肖桥丹,杨兴琼,张发宽,山西省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段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向英,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肖桥丹,女,200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法定代理人向英,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汤福奎,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特别授权。被告杨兴琼,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发宽,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山西省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府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峰。被告段志刚,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刘孝强。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鸥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英、肖桥丹与被告杨兴琼、张发宽、山西省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段志刚、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英、肖桥丹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英、肖桥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英、肖桥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