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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与李佑贵、胡从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李佑贵;胡从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代表人:赵洲兵,该行行长。被告:李佑贵,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胡从余,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显集支行诉被告李佑贵、胡从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显集支行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兴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