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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赵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