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赵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