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的地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的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地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抓获后强制戒毒,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地某、翻译的衣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一天,被告人的地某在其暂住处向杜xx出售0.4克海洛因。同年4月一天,的地某又向杜xx出售1克海洛因。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地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地某于2011年3月一天在其暂住的本市雁塔区铁炉庙村顺心招待所,以200元向杜xx出售毒品海洛因约0.4克。同年4月一天,的地某在铁炉庙村附近,以400元向杜xx出售毒品海洛因约1克。2011年5月27日公安人员根据贩毒人员曲xxx举报,将的地某抓获。本案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登记及抓获经过证明,公安灞桥分局民警根据贩毒人员曲xxx的供述,在群众举报下,于2011年5月27日14时许在雁塔区铁炉庙村附近将被告人的地某抓获。2、证人杜某xx言证明,她于2011年3、4月份,两次向表姐购买了600元共约1.4克毒品海洛因。杜xx指认出的地某就是向她出售毒品的人。3、证人曲xxx证言证明,他受亲戚指使携带毒品从成都到西安,其亲戚让到西安后与号码为1357xxx****的人联系,把毒品交给该人,到西安火车站刚下车就被抓获。4、证人石xxx证言证明,他与妻子的地某租住在雁塔区铁炉庙村,的地某平时在铁炉庙村附近贩卖毒品,如果有人要买毒品,就与他们电话联系,其妻子的号码是1357xxx****。5、被告人的地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一天她在暂住处以200元向表妹杜xx出售约0.4克毒品海洛因,4月份一天,她在铁炉庙村附近一个餐馆,以400元向杜xx出售约1克毒品海洛因。的地某指认出杜xx就是向她购买毒品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地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的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敬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