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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98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芬。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其实际经营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异议成立并于2011年6月2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39集电视连续剧《娘妻》由台湾著名导演陈朱煌执导,2010年在全国多家电视台轮番播出,取得相当高收视。原告以互联网版权分销为主要业务、主要收入来源,耗费重金获得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采取隐蔽手段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该剧且播映广告获取经济利益,严重影响原告的互联网版权销售和原告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播放;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0元,律师费、公证费4000元,合计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只是对案外网站ku6设立链接,所有视频来源于ku6的服务器,播放中的广告也是ku6网的,在收到诉状后被告网站已断开与ku6的链接,同时被告了解到ku6已取得了涉案作品的权利。即便案外网站构成侵权,被告网站已断开链接,免于经济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闽)剧审字(2009)第00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明该剧制作机构。2、该剧光盘及片尾截图、购买发票(光盘当庭播放)。证明该剧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3、《授权书》。证明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给广州盛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授权书》。证明广州盛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给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5、《授权书》。证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给原告。第二组证据:6-1、(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72号公证书(附光盘)。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6-2、(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97号公证书(附翻译本)。6-3、(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98号公证书(附翻译本)。证明被告注册网站pomoho和作品实际播放的网站365dianying的注册信息一致。第三组证据:7、公证费1000元发票。8、律师费3000元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四组证据:9、《娘妻》热播材料网络打印件。证明涉案电视剧是深受观众喜爱的热播大剧。10、(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7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建立盗版基地,企图逃避法律责任。11、征询函及ku6网公司的回函。证明被告在播出页面添加ku6网的logo及其他信息未得到ku6网授权,混淆视听。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2-5,片尾显示的联合摄制单位未授权给原告。证据6-1,关联性有异议,365dianying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播放框标有ku6的标识,视频内容上有ku6水印,该网站没有直接调用自己视频服务器上的资源,只是对ku6作深入链接或嵌入式播放,涉案作品是由ku6网上传。证据6-2、6-3,关联性有异议,“365dianying”icp备案在个人王建国名下,365dianying域名注册人是xiezhenting。证据8,律师费过高。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0,关联性有异议。如果称被告是盗版,必定要认定公证书中视频播放的案外网站激动网、ku6直接侵权,如第三方是合法传播,被告是帮助合法传播。证据11,对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与ku6直接合作,但ku6有分享视频的代码,把代码复制后放在任何一个网站上,都会局部显示ku6的播放。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9,网页打印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未确认。证据10,不能证明被告网站上播放作品均构成侵权。除证据9、10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据均予认定。对被告提出异议的证据:证据2-5,结合片尾署名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可以认定该剧著作权归属为出品单位。证据6-1,具有关联性,至于能否证明被告构成侵权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证据6-2、6-3,可以证明365dianying网实际系被告经营。证据8,综合考虑本案的诉讼标的、案情复杂程度和律师所做工作,律师费尚属合理。证据11,具有关联性。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39集电视剧《娘妻》由导演陈朱煌执导,刘恺威、张玉娅、任天野等主演。原告提交的DVD光盘片尾显示出品单位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2日颁发的(闽)剧审字(2009)第00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制作机构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月12日,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授予广州盛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日,广州盛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授予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内容相同的《授权书》。以上授权期限均为2010年1月12日至2015年11月20日。2011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琴琴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琴琴指定的操作人邓圣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pomoho.com进入“爆米花网”,分别在该页面下方点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显示被告公司名称。在爆米花网首页上方点击“电视剧”进入页面,再点击“娘妻”,弹出播放画面,依次点击位于播放画面下方的各个名为“娘妻”的链接,依次弹出播放画面。点击“娘妻”后弹出的播放画面上方网站地址显示为365dianying.com,播放框左上角显示有“酷6网www.ku6.com”字样,暂停播放时画面出现“酷6”字样,播放视频时出现感冒药等广告,播放框外页面上有游戏广告。另查明,365dianying.com网站系被告实际经营。2011年3月9日,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u6.com)向原告代理人所在律所回函称,其未授权被告播出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9部作品,爆米花网站在播出的过程中在每一集作品的广告播出结束后所显示的公司名称、宣传口号和logo页面均未得到其授权。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了对涉案作品从2010年1月12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72号公证书记载,点击爆米花网电视剧栏目下的“娘妻”即进入其经营的365dianying.com网站进行播放。被告辩称其网站只是对酷6网设立链接。但链接应当是网络用户点击设链网站网页某信息标题后即跳转进入被链接的网站,设链网站仅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一个快捷的进入通道,因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规定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证据显示播放页面仍停留在365dianying.com网站页面,只是在播放框上显示酷6网相关字样,网络用户仍是在365dianying.com网站页面上观看涉案作品,被告提供的并非链接服务。爆米花网和365dianying.com网站均为专门提供影视剧等视频节目的商业性网站,在未支付版权费用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涉案作品获取点击率,且利用网站页面向观看者发布广告获取经济利益,将影响正常的影视剧互联网版权销售市场。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实际经营的365dianying.com网站上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对其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权利的类型、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导演及主要演员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365dianying.com网站上提供电视剧《娘妻》的播放服务。二、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78元(已交纳),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