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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第930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艳兰,王华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麻艳兰,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施嘴孜村下嘴西队,身份证号码452622198501260621。被告王华朋,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施嘴孜村下嘴西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309131052。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艳兰与被告王华朋离婚纠纷一案中,麻艳兰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艳兰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麻艳兰负担。(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