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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段燕燕与赵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段燕燕与被申请人赵荣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6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