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段燕燕与赵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段燕燕与被申请人赵荣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6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