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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5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任双英、李二进与耿士鹏、孔祥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11-3号原告任双英,居民。原告李二进,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士鹏,农民。被告孔祥波,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双英、李二进与被告耿士鹏、孔祥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双英、李二进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双英、李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双英、李二进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