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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范萍与黄吉明、张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萍;黄吉明;张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范萍。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黄吉明。被告:张宝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萍与被告黄吉明、张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萍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吉明、张宝宝的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吉明、张宝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