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清仪与乔岩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仪,乔岩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653号原告:张清仪,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杨。被告:乔岩宏,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清仪诉被告乔岩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梁志何人民陪审员 连伟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