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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清仪与乔岩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仪,乔岩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653号原告:张清仪,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杨。被告:乔岩宏,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清仪诉被告乔岩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梁志何人民陪审员  连伟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