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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军劳、任新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军劳,任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52-1号申请人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金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银龙,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达军劳,男,生于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三日,汉族,住眉县营头镇大理村。被执行人任新东,男,生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汉族,住太白县鹦鸽镇瓦窑坡村。宝鸡市龙江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军劳、任新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六千四百九十三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达军劳的银行存款九千一百八十元,余款因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第三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