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岳秀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8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秀平,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家住上海市普陀区。2002年9月2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8日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志旺、单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秀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7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8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同年10月1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16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秀平及其辩护人张志旺、单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岳秀平至慈溪市古塘街道环驰二期景观花苑、天和家园、三北名都三个小区内散发邪教宣传光盘共计49张。2011年2月21日,民警对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隘村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TJ-VIII标项目部1-211被告人岳秀平的宿舍及其沪F×××××轿车进行搜查,共查获其制作的邪教宣传光盘共计400余张。经认定,涉案的光盘均系邪教组织为宣传邪教所制作的宣传品。被告人岳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秀平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秀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岳秀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其做的事情与这个罪名没有关系。辩护人张志旺、单莹辩护,首先,起诉书指控在被告人岳秀平的宿舍中查获光盘400余张。按证据材料,从宿舍查获的涉案光盘合计为323张。其次,对被告人岳秀平如何定罪量刑。被告人岳秀平的相关行为已给其家庭带来了痛苦和压力,但他是一位工作负责、业务水平好、充满爱心的人。如果对被告人岳秀平定罪,请求充分考虑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大部分光盘并没有散发出去,已散发出去的光盘被及时收回,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人岳秀平是一位博士,多次获得重大技术成果,并在他所在的行业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岳秀平至慈溪市古塘街道环驰二期景观花苑、天和家园、三北名都三小区内散发邪教宣传光盘共计49张。2011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对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隘村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TJ-VIII标项目部1-211被告人岳秀平的宿舍及其沪F×××××轿车进行搜查,共查获其制作的邪教宣传光盘等共计400余张。经鉴定,涉案被查扣的光盘中,441张属邪教宣传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鹿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慈溪市天和家园小区内担任物业保安,平时主要负责小区内的治安管理。2011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天和家园小区的业主报箱内发现了很多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次日下午,社区要求保安对小区内的业主报箱再进行一次查看,后在天和家园西区2号楼旁边的报箱内,其又发现了2张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后将2张光盘交给了公安机关。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16日20时许,其在自己家楼下将报纸拿到楼上放在桌上。第二天上午,其拿报纸看时,发现报纸中间有一张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因为其是民警,其就打电话报案了。后民警赶到了其所在的景观花苑二期居民小区,其陪同他们在景观花苑二期居民小区的报箱内查看,发现类似的光盘还有很多。之后,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室的监控,发现在2011年2月16日19时多些,有个男性嫌疑人穿着件深色的外套,手上拎着一只袋子和一把雨伞,进入小区后便开始一幢楼一幢楼的往报箱内分发光盘,那人于19时50分许离开小区。3.证人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古塘街道景观花苑二期小区的物业主任。2011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环驰景观花苑二期业主报箱内发现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便配合公安机关上门询问业主。2月19日上午8时许,其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去上班,发现有三张光盘扔在物业办公室门口的地上,该三张光盘和2月17日所发现的光盘是一样的。4.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慈溪市古塘街道社区保安大队工作,主要负责城北社区的暂口管理。2011年2月17日中午,其接到民警的通知,由其带领保安队员到环驰景观花苑二期周边小区查看小区报箱内是否有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后其在天和家园西区的居民报箱内查看,共发现7张封面带有黄色的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之后,其将这些光盘交给公安民警。另外,保安队员在环驰二期对面的三北名都小区内也发现了类似的光盘。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古塘街道社区保安大队上班。2011年2月17日下午,保安队长通知其到三北名都小区业主报箱内查看有无光盘。其到三北名都物业处去询问,物业处的工作人员讲他们的物业保安已发现过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之后,物业处的一个人将2张封面带有黄色的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及一份纸质的刊物交给其,其将光盘和刊物交给了公安民警。6.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古塘街道三北名都担任物业保安。2011年2月16日下午,其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三北名都二号楼楼梯口处。晚上23时许,其下班去骑电动自行车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把手的手套中有1张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其就将光盘交给了物业处。在三北名都小区内,一共发现了2张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和一份装在塑料袋内的纸质宣传资料。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叫岳秀平。2002年,岳秀平曾被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局拘留过。2011年2月16日中午,岳秀平说他要回项目部上班了,其和他分开了。同月18日下午,岳秀平回到家里。同月20日晚,岳秀平离家去宁波。2月16日那天,他身穿一件有毛领的深色棉袄。8.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岳秀平系其父亲。2011年2月16日,其在家休息。当天下午15时许,岳秀平离开家里。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2011年2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据群众报案,后至慈溪市古塘街道环驰二期景观花苑小区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从该小区13号楼12B报刊箱内一张光盘塑料薄膜外侧面上提取指印1枚;从该小区10号楼07B报刊箱内一张光盘塑料薄膜外侧面上提取指印1枚;从现场提取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34张等相关情况。10.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经对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隘村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TJ-VIII标项目部岳秀平的1-211宿舍及其牌号为沪F×××××的轿车进行了搜查,在岳秀平的1-211宿舍内搜查到手机2部、BENQ笔记本电脑1台、涉嫌邪教宣传品的电脑光盘400余张、U盘3只、数码相机1部、移动硬盘1只、移动刻录机2只、涉嫌邪教宣传品的书籍8本、SONY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的相关情况;在岳秀平的沪F×××××轿车内搜查到银灰色长柄雨伞1把、黑色帆布袋1只等物的相关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1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1年2月17日,民警从胡某1处扣押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1张;从邵某处扣押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7张;从胡某2处扣押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2张及纸质宣传刊物1份共3张;同月18日,民警从鹿某处扣押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2张;同月19日,民警从岑某处扣押涉嫌邪教宣传品的光盘3张。12.手印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从慈溪市古塘街道环驰二期景观花苑13号楼12B报刊箱内的光盘塑料包装纸表面所提取的一枚指印及从该小区10号楼07B报刊箱内的光盘塑料包装纸上所提取的一枚指印,均为被告人岳秀平右手食指印所留。13.辩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明:被告人岳秀平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相关情况。1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岳秀平所持有的涉案BENQ笔记本电脑一个、SONY笔记本电脑一个、SEAGATE移动硬盘一个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其中,从BENQ电脑中提取相关文件45个;从SONY电脑中提取相关文件32个;从SEAGATE移动硬盘中提取相关文件12个。1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处的回复函、被告人岳秀平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于2002年10月以岳秀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6)项之规定,处以治安拘留15日。16.光盘内容检查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被查扣的光盘进行了检查,认定其中441张光盘属于邪教宣传品。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岳秀平的身份情况。1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岳秀平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19.被告人岳秀平的供述,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请求政府能够对其宽大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秀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光盘内容检查清单、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岳秀平实施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以此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秀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秀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涉案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秀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二、违禁品涉案光盘共四百四十一张、书籍七本等物(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供犯罪所用的BENQ笔记本电脑一台、SONY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三只、移动硬盘一只、IBM刻录机二台等物(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杨 克 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自: